第一条 为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进一步优化本市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程序,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医疗器械研发,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体系,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符合本程序第三条情形的医疗器械产品,在注册申请过程中,对相关审评、审批等设立特别通道优先进行服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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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实施优先审批:
(一)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或者本市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的;
(二)诊断和治疗罕见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
(三)诊断和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治疗手段的;
(四)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
(五)境内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或者境内同品种获批注册较少且无法满足临床需求的。
第四条 符合本程序第三条情形,需要进入优先审批程序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时一并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优先审批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表》(见附件1);
(二)对于符合本程序第三条第(一)项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该产品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或者本市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的说明和相关支持性材料(如项目任务书、课题任务书等);
(三)对于符合本程序第三条第(二)至(五)项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1. 诊断和治疗罕见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器械:
(1)该产品适应症的发病率数据及相关支持性资料以及证明该适应症属于罕见病的支持性资料;
(2)该适应症的临床诊断现状综述;
(3)该产品较现有产品或诊断手段具有明显临床优势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
2. 诊断和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治疗手段的医疗器械:
(1)该产品适应症属于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的支持性资料;
(2)该适应症的临床诊断现状综述;
(3)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治疗手段的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
3. 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器械:
(1)该产品适应症属于儿童疾病的支持性资料;
(2)该适应症的临床诊断现状综述;
(3)证明该产品专用于诊断儿童疾病,较现有产品具有明显临床优势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
4. 境内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或者境内同品种获批注册较少且无法满足临床需求的:
(1)该产品适应症的临床诊断现状综述,说明临床优势的理由;
(2)该产品和同类产品在境内外批准和临床使用情况;
(3)提供检索情况说明,证明目前境内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或者境内同品种获批注册较少且无法满足临床需求。
(四)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第五条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部门对优先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优先审批申请材料齐全且予以受理的注册申请项目,注明优先审批申请,并转交上海市医疗器械化妆品审评核查中心审核。
第十一条 对于优先审批的项目,优先安排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体系核查过程中需要申请人整改的,自收到复查申请和整改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体系核查。
第十二条 对于优先审批的项目,上海市医疗器械化妆品审评核查中心指定专人与申请人加强沟通交流。
第十三条 对于优先审批的项目,技术审评报告中将注明为优先审批项目,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优先行政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四条 对于经优先审批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相关的生产许可申请给予优先办理。
第十五条 本程序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至2030年8月31日止。
附件:
1. 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表
2. 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项目异议表
相关附件:
沪药监规〔2025〕3号附件.doc
相关稿件:
关于《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政策解读
来源:市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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