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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控中心建设标准: 建筑标准
2021-12-16 admin

疾控中心建设标准: 建筑标准

第二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设计应以科学合理、安全卫生、经济适用、环保节能为原则,同时满足周边环境与城镇规划要求。
第二十一条 除有特殊要求外,实验用房的布局、朝向、间距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
第二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区段,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二、不属于本条第一款的县、县级市及以上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用房的结构形式宜采用框架(剪)结构或钢结构。
第二十四条 设置实验用房等的主要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五条 建筑内部实验区与实验人员办公、公共垂直通道等非实验区域相互隔离,并满足人流、物流要求。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垂直布局应遵循便于废气的处理排放与稀释,有利于工程管网设置,以及各类功能区相对独立集中布置的原则进行。
    实验、业务、保障及行政等各类功能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的,实验用房宜置于楼宇最上部。各类实验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的,由上至下宜按照毒理(包括动物实验)、理化、微生物依次安排。
第二十七条 实验用房宜安装电梯,四层及以上的设置实验用房的建筑应安装电梯。设置电梯的至少有一部货梯或有一部客梯兼作货梯,有条件的宜设置独立的污物电梯。
第二十八条 实验用房外窗不宜采用有色玻璃。对有避光要求的实验用房应另行采取物理屏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无特别要求的实验用房,内隔墙宜采用轻质材料,并具有良好的可视性。内隔墙材料应具备牢固、保温、防火、防潮及表面光滑平整的特性。
    顶棚、墙面的材料、构造应满足不起尘、不积灰、吸附性小、耐腐蚀、防水与易清洗的要求。
地面材料应满足耐腐蚀、耐磨损、易冲洗及防滑的要求。洁净实验用房,负压生物安全实验用房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实验用房地面材料还应满足整体无缝隙的要求。
    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等有特殊要求的实验用房,其建筑布局、维护结构应满足相应的专业要求。
第三十条 实验废水排水系统应与其他排水系统分开设置。对于含有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质,以及毒理(动物)实验用房的废水,宜分别设置排水管道。
    涉及酸、碱及有机溶剂的实验用房,水槽、排水管道应耐酸、碱及有机溶剂腐蚀。
第三十一条 实验废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要求。
第三十二条 易受化学物质灼伤的实验区域内,宜设置洗眼设施和紧急冲淋装置。当受条件限制时应在紧急疏散方向的公共区域或交通便利、服务半径较小的区域,设置共用洗眼设施和紧急冲淋装置。对于二级以上生物安全实验用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设置洗眼设施和紧急冲淋装置。
    有条件的实验用房应设置与检测工作范围相应的有毒有害因素报警器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三条 实验用房环境温、湿度应符合实验环境需要。空调系统不得造成不同实验用房之间空气交换,并应满足使用灵活、节能的要求。
具有洁净度、温湿度、压力梯度要求的不同功能类别的实验用房,应采用独立的空气调节系统。
第三十四条 对于集中大量释放有害物的实验操作点,应采取局部机械排风措施。对于分散、微量释放有害物的实验用房,宜采取全面机械通风措施。
    同时采用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措施的,应避免全面通风对局部排风气流产生横向干扰。
第三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供电应留有足够的负荷余量,设施应安全可靠,采用双路供电。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的,应设置自备电源。有特殊要求的,应配备不间断电源。
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宜设置独立的接地系统。
第三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应设置防雷系统。计算机网络机房、大型仪器分析室等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设置独立的防雷系统。
第三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应设置完善的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系统,并设置楼宇自控系统。安全防范应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三十八条 实验用台柜的基材应符合环保要求,面材应具备理化性能好、耐腐蚀、易清洗、防水、防火的特点,结构与配件应满足人类功效学及操作安全的要求。
来源:建标库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127-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9〕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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